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備執行程序之監禁日數既得算入刑期則判處罰金之被告人自應類推解釋亦准將判決確定後之監禁日數折抵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