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服征收官署处分科罚者司法衙门无庸受理
不依法贴用印花之契约薄据如于诉讼时发见者由审检厅及兼理司法县知事依法处罚如由司法衙门处罚于理不能向行政官署诉愿故认应归上级司法衙门受理非谓所有处分均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