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盗匪窝主如系知情故意资以便利者应以事前帮助论掳人勒赎不能证明被掳人数者可先就已审实之部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