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盜匪窩主如係知情故意資以便利者應以事前幫助論擄人勒贖不能證明被擄人數者可先就已審實之部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