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女二聘前聘者兼祧已娶二妻既不能重为婚姻应准撤销将女断归后聘之夫若女自初即愿为妾则前约可认为聘妾之约并非订婚尚属有效又或女并无此意而后之订婚亦未经取其同意仍应依例准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