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女二聘前聘者兼祧已娶二妻既不能重為婚姻應准撤銷將女斷歸後聘之夫若女自初即願為妾則前約可認為聘妾之約並非訂婚尚屬有效又或女並無此意而後之訂婚亦未經取其同意仍應依例准其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