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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27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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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27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7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7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判决应照数偿还之债务人如果确系家产净绝其子年稚无履行能力应缓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