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29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29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9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9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两造讼争山场以坟立证如并就坟内尸骨为先决争执自系有诉或反诉应仍认为亲属事件所争是否有服祖先在所不问惟案经上告审判决确定除以编制不合法声请再审外自非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