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29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29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9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9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分析家产果属有效除长子多给与否依习惯外自应按子数均分其生母如别无过误其子应得之财产自应由生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