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0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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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权人苟于所佃之地就用法不为有害土地之变更并原约又无限制者应准佃权人自由改种
假扣押规则以假扣押物所在地之审判厅为管辖审判厅在本案已系属他审判厅时亦得适用如因急速情形而又无不便调查之情形时自得向假扣押物所在地审判厅迳行声请
寺庙若可认为财团法人自不因建筑物另建即归废止故令其财产祗系变形并未灭失寺庙应认为尚存如未取消住持资格则就庙债仍应代表受诉
增租数额当事人间意思无可解释自可斟酌因改建增加之利益由审判衙门判断适当之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