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30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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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權人苟於所佃之地就用法不為有害土地之變更並原約又無限制者應准佃權人自由改種
假扣押規則以假扣押物所在地之審判廳為管轄審判廳在本案已繫屬他審判廳時亦得適用如因急速情形而又無不便調查之情形時自得向假扣押物所在地審判廳逕行聲請
寺廟若可認為財團法人自不因建築物另建即歸廢止故令其財產祗係變形並未滅失寺廟應認為尚存如未取消住持資格則就廟債仍應代表受訴
增租數額當事人間意思無可解釋自可斟酌因改建增加之利益由審判衙門判斷適當之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