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地方厅简易案件关于执行之声请或声明异议由地审厅长裁断如有不服自未便令其再向地审厅之合议庭声明应向高等厅抗告至简易案件本属于地方管辖者应以高等厅为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