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地方廳簡易案件關於執行之聲請或聲明異議由地審廳長裁斷如有不服自未便令其再向地審廳之合議庭聲明應向高等廳抗告至簡易案件本屬於地方管轄者應以高等廳為終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