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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35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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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35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35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5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本属初级管辖案件应交地检厅提起控告者则于卷到该地检厅后起算上诉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