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主张婚姻无效或撤销必须依法起诉若仅于上诉审陈述意见审判衙门自不能认为独立请求予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