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主張婚姻無效或撤銷必須依法起訴若僅於上訴審陳述意見審判衙門自不能認為獨立請求予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