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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39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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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39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39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9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案件于起诉后始得选任律师辩护其在侦查中并无律师得为之行为实无职务罪言如果律师竟谓检厅案件可以行使职务代为辩护无罪因而取得被告人之财物自属诈欺取财若仅预订起诉后之契约则属惩戒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