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赃物之数额于刑事审判中自应由审判官以职权调查至附带私诉原告即被害人自不能不负相当之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