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43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43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3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3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收割烟苗无论为割断烟苗之本体或割破罂粟之实而沥其浆均可由定著于土地之物而为动产如收割即为制造鸦片烟之实施行为应依刑律从一重处断

  私种罂粟如有制造鸦片烟之意思自属犯罪而其招工收割是否为栽种罂粟之继续行为抑即为制造鸦片之实施行为应视罂粟已成为鸦片烟之质料与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