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仅受训戒处分之律师在决议未确定以前丧失资格(指撤销登录言)者定有司法部变通办法然仍严加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