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僅受訓戒處分之律師在決議未確定以前喪失資格(指撤銷登錄言)者定有司法部變通辦法然仍嚴加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