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以高审厅长为被告在第一审法院起诉不应有民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刑诉案第十八条情形即不生指定管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