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人破产除依习惯办理外可适用破产条理至破产程序之裁判在审判衙门认为有必要时自得经言词辩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