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65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65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5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5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诉合意受辖既在初级厅及第二审为本案辩论即应认为已经合意管辖不得复行主限受辖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