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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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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5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5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5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訴合意受轄既在初級廳及第二審為本案辯論即應認為已經合意管轄不得復行主限受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