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依据法理或凭证或当事人曾经到场时之辩论以为裁判者虽不必即认为合法而应以通常判决论此种不合法之通常判决为当事人省讼累计应许其声明上诉
声明窒碍合法原审衙门应即回复缺席以前之程度重开审理自毌庸分别决定至辩论之范围应斟酌案情不宜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