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管辖错误而本案判决已经确定者自非另有合法之再审原因无从救济如果承继部分未经地审厅裁判自可由高审厅受理控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