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8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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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刑命令暂行条例第五条系指法定主刑虽系五等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而审判衙门认为应处五等有期徒刑或另有其他情形认命令处刑为不当者而言
处刑命令既限于轻微案件方得适用处刑纵有出入亦无再许检察官声明异议之必要与检察官声请以命令处刑经审判衙门依第四条第一项各款以决定驳回者不同
处刑命令如经被告人声明异议仍应由地方审判厅简易庭另为正式第一审之审判故以明文特定声明异议之期间
处刑命令应以正本送达于被告人即因被告人得声明异议检察官既如上述不许声明异议当然毌庸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