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区未设地审厅其县议员选举诉讼可由邻县地审厅依当事人之合意予以受理至高厅为第一审之判决自得向大理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