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區未設地審廳其縣議員選舉訴訟可由鄰縣地審廳依當事人之合意予以受理至高廳為第一審之判決自得向大理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