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妇人夫亡并无遗产又无承继人者对于夫债应负偿还责任其曾向夫之债务人主张债权者更不待论
盖有限制不许抵押盗卖与外国戳记之地照抵借外国人债款者其抵押设定行为自属无效
承还保人无论曾否约明无先诉抗辩权自非向债权人为代位清偿后无行使债权人抵押权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