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婦人夫亡並無遺產又無承繼人者對於夫債應負償還責任其曾向夫之債務人主張債權者更不待論
蓋有限制不許抵押盜賣與外國戳記之地照抵借外國人債款者其抵押設定行為自屬無效
承還保人無論曾否約明無先訴抗辯權自非向債權人為代位清償後無行使債權人抵押權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