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设有公益财团其选任董事及管理财产人既自捐助人于捐助时起议有成规实行数百馀年自得仍行恪守不得改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