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設有公益財團其選任董事及管理財產人既自捐助人於捐助時起議有成規實行數百餘年自得仍行恪守不得改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