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诉条例所称妨碍诉讼终结及显然无益之上诉应由法院就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之行为参酌各该案情形认定裁判自无抽象标准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