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訴條例所稱妨礙訴訟終結及顯然無益之上訴應由法院就當事人或其代理律師之行為參酌各該案情形認定裁判自無抽象標準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