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参与编制簿册所根据之帐目被攻击为有扶同舞弊情事者须有股东指出其舞弊事实经股东会议决始可剥夺其议决及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