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參與編製簿冊所根據之帳目被攻擊為有扶同舞弊情事者須有股東指出其舞弊事實經股東會議決始可剝奪其議決及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