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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78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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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78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8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8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计算诉讼标的价额依民诉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原则上应由法院酌量核定惟因算定困难或其他情事法律上亦有将其方面明定者如该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