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訴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原則上應由法院酌量核定惟因算定困難或其他情事法律上亦有將其方面明定者如該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三條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