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日本守备军法院判决如果依法认为确定而其时并无再审之制以为救济则至接收之后许其提起再审之诉自应从我国法院成立之日起计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