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日本守備軍法院判決如果依法認為確定而其時並無再審之制以為救濟則至接收之後許其提起再審之訴自應從我國法院成立之日起計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