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84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84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4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4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告诉人呈诉不服依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章程无庸以裁决准其上诉在裁判前告诉人得依同章程第四二条及刑诉条例第三八一条请求检察官撤回上诉

  命私诉人缴纳保证金本无期限惟为迅速起见以定有相当期限为宜此种期限应准展期其逾期被驳斥者不得声请回复原状

  刑诉条例第三六三条所称通知检察官以已经告诉论者谓检察官仍依公诉程序办理

  告诉人除统字一八二四号解释文所称情形外非同条例第三○及第二条所称当事人不得声请指定或移转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