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犯罪于判决时已查明为三犯不问再犯之刑曾否加一等应依三犯例判加二等若至执行三次之刑时始发觉第二次漏未加重不得更定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