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犯罪於判決時已查明為三犯不問再犯之刑曾否加一等應依三犯例判加二等若至執行三次之刑時始發覺第二次漏未加重不得更定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