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犯罪未遂因未完成如该本条之行为与既遂所生之实害不同不准免除条款既无明文规定则此项较轻之案自系准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