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现制初级管案件暂归地方厅办理既可由该地方审判厅受理上诉则再议案件自以向该地方检察厅声请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