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律师协会代表应以各公会固有会员为限至协会章程既明定代表须由总会选定则评议员会即属无权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