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律師協會代表應以各公會固有會員為限至協會章程既明定代表須由總會選定則評議員會即屬無權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