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我国民诉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与德国民诉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相似
保留权之保留意义如系指买回而言得以契约订定大理院判决已有关于买回之先例